第53章 三十六个月

三十六个月的底档,铺满邮电所两张长桌。

档案员先定规矩:原册只能由工作人员翻页,沈知夏、何翠英和陆沉川驻地委托的家属联络员分别摘录;金额、日期、附言和签收方式缺一不可。陆沉川已返队,通过单位寄来个人存根复印与核对授权,不能亲自到场便不假装在场。

第一年六笔已核过,再从遗漏月份补。1981年七月没有汇款,存根注明驻地转训、津贴延后;八月一次补汇五十二元,附言分成妻女生活三十元、家中老人十二元、建民学艺十元。九月汇二十八元,明确小满看病。十月无汇,十二月汇三十五元,没有附言。

三十六个月没有一条整齐的线。有的月没汇,有的补汇,有的专门写着药钱。

1982年共查到十一笔,最大一笔六十四元,包含冬衣、药费和家用;最小一笔八元,只写“给娘买药”。小满周岁鞋款五元单独一笔,由周桂芬签收。生日信同月的三十元妻女生活款,则在陆家账上对应到陆建民待客和一笔粮食支出。粮食是否由母女吃到,需要再问。

1983年汇款逐渐增加,却出现三次由陆父签收、两次画圈代收。陆父去世后,周桂芬开始稳定签名;沈知夏本人签收为零。

“一个月都没有?”档案员再次确认。

沈知夏摇头。过去她只见过婆婆零星给的几元买盐买布,每次都说是陆家统一安排,从未拿过汇款单。

何翠英将“未本人签收”与“未实际受益”分开。签收事实清楚,不代表每分钱都没用于妻女;反过来,陆家买过粮也不等于专款全部到位。后续要把药费、衣物、粮食和住房支出逐项核实。

到下午,三十六个月仍有四个月原册字迹不清、两笔存根日期相差一天。已经清楚的汇款总额超过一千二百元,其中附言明确指向妻女的部分占大半。准确数必须等模糊页复核,不能提前写成定数。

何翠英把初步金额再分成四类:明确妻女专款、明确老人或弟妹用途、一般家用、附言不清。第一类也不自动全算欠款,因为陆家若能证明给小满看病、给沈知夏买粮衣,实际支出应扣;第二类则不应因收件地址在陆家就算妻女受益。分类比总数慢,却能防止以后把同一笔钱重复追讨。

周桂芬在得知初步金额后赶到邮电所,开口便说陆家五年吃饭也要钱。沈知夏没有否认共同生活成本,只要求列出标准和实际承担:她每日下地工分、缝补劳动、娘家送来的粮,同样要进入家庭收支,不能只把丈夫汇款算收入,再把全家吃饭都算妻女欠债。